一是阳光办案制度。将执法权限、办案流程、执法依据、政策法规、处罚标准及幅度、听证复议诉讼途径向当事人进行“六公开”, 实施“阳光执法”,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二是案件廉政监督制度。由本局监察人员,必要时增派股、队室人员组成廉政监督组,对各办案队和办案人员在执法案件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不廉洁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是案件跟踪制度。对查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明确案件主办人和分管负责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实行核审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案件审理股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督促跟踪,检查办案队和办案人员是否按法定程序立案;是否有大案化小,或有案不办行为;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是否有立案不服或暗箱操作等现象。
四是案件回访制度。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登门或电话回访,并详细记录在案件回访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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