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特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审查标准。
综合类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直接引用,也包括间接引用。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部门包括各部、委、署、办、局、司、厅、院、会、办公室等”,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上述各部门工作人员如主席、书记、委员长、总理、部长、省长、特派员、署长、局长、司长、处长、科长、主任、市长、区长、县长、镇长、乡长;检察长、审判长、督察、警监、警督、警司”等;
(三)使用“国家级、最、顶级、第一、极品、极至、首、登峰造极、顶尖、绝对、唯一、前所未有、绝无仅有、无可比拟”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宣扬“二奶、二房、姨太、地主、财主”或“违背尊师重教、尊老爱幼、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等”;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如“算命、算卦、神仙、保佑、玉皇大帝、王母、鬼怪、精灵、如来、佛祖、财神、灶神、门神、大仙、魔鬼、地狱、报应等信神弄鬼的内容”;“性生活、性交、生殖器等淫乱或猥亵的文字或画面,有碍善良风俗、有伤风化的内容”;“杀戮、戕、砍、剁、砸、烧等宣扬武力、凶杀、恶性事件使人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如“回回、鞑子、高丽棒子、老毛子、黑鬼、血统、杂种、东亚病夫、蛮夷、大男人、小女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洋鬼子、小日本、大汉族主义”等;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1.不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语言、文字、形象,如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表示灭绝性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捕猎、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2.不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内容、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
1.有关语言文字的管理
凡在广告中使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等应遵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2)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4)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合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5)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6)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5)规定:
A 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
B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7)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A 使用错别字;
B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C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D 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E 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8)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9)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不适用本规定第(7)规定,但应当与原形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10)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2.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管理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包括: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用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6)《奥林匹克宪章》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3.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如使用“美元、英镑、日元、马克、欧元、法郎、美金、泰铢、卢布、港币、澳币”等。
4.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含有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
五、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八、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九、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医疗广告类
一、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二、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如“保证治愈、绝对有效、彻底、专治、根除”等;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如“通信、邮寄、邮购、来函、来信、函告”等;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五、禁止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如“军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干休所、军医”等。
六、禁止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癫痫、白癜风、乙型肝炎、性病”广告。
药品广告类
一、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如“艾滋病、阳痿、早泄、性功能、性机能、性冷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彻底、专治、根除、一盒见效”等。
四、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如“专家、医生、医院、研究院、大学、权威、博士、泰斗、教授、医师、院士、推荐、患者”等。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如“滋阴、壮阳、提高性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恢复男儿本色、强悍、节奏、紧张、压力、强效、重振雄风”等。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四、禁止发布任何有奖销售、让利销售及馈赠、降价等形式的药品广告,如“抽奖、买一送一、买一赠一”等;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XXX指定产品”、“XXX专用产品”等。
食品广告类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三、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五、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如“治疗、人体内分泌、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增强体质、促进新陈代谢、恢复机能”等。
六、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七、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八、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九、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十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十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