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局上下创新意识,激励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系统内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人教科对奖励工作实施统一审查报批。
第五条 市局表彰奖励条件:
1、先进集体:政治坚定、真诚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整体工作成绩显著,在全系统同类集体中大家公认先进;
2、先进个人:政治坚定,遵守法纪、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全系统同类工作人员中公认先进。
第六条 在受奖集体和人员中基层单位和执法一线的人员应占大多数,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受奖人员总数的10%。
第七条 受奖集体和人员的产生,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由基层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市局人教科考核审查,报经局领导研究确定受奖对象后,整理事迹材料,填写“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予以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批。
第八条 奖励以收到授奖单位行文通知、授牌或通报为依据。
第九条 凡年度工作中受到表彰的,奖励标准为:
1、受到国家工商总局表彰,受表彰单位是市局的,每项奖励为争得荣誉的科、室(局)、协会(以下统称为部门)2500元;为本部门争得荣誉,即受表彰的单位是市局某部门,每项奖励该部门1000元;个人受表彰的,每项奖励个人300元。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比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2、在省工商局评比中,为市局争得荣誉,即受表彰的单位是市局的,每项奖励为争得荣誉的科室1000元;为本部门争得荣誉,即受表彰的单位是市局某部门,每项奖励该部门500元;个人受表彰的,每项奖励个人200元。在市委、市政府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比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3、在省工商局某部门评比中,为市局争得荣誉,即受表彰的单位是市局的,每项奖励市局具体承办的部门500元;为本部门争得荣誉,即受表彰的单位是市局某部门,每项奖励该部门300元;个人受表彰的,每项奖励个人200元。在市委、市政府某部门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比照以上标准执行奖励。
4、受到市局和各县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单位每项奖励500元;个人受表彰的每项奖励200元。
5、受县级以下单位表彰的原则上谁表彰谁奖励,市局不予奖励。
6、年度工作中受到多项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最高表彰标准奖励,原则上不累计重复奖励。
7、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市局党组采用的,每条奖励200元;被省局党组采用的,每条奖励500元。
8、受到其他表彰的奖励标准由市局人事部门报局领导研究确定。
9、受到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励资金由市局支付;其他奖励资金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人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