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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机关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特就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病事假、婚丧假、年休假做如下规定:
一、因公外出请假
(一)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因公外出请假应向省工商局报告。2天以内电话或口头请假,出省或3天以上的要书面请假。
(二)市工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因公外出请假应向市工商局主要领导报告。2天以内电话或口头请假,3天以上或出省的,要书面请假。
(三)凤台县局局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分局局长因公外出请假应向市工商局主要领导报告。2天以内电话或口头请假,3天以上或出省的,要书面请假。
(四)市工商局机关科级干部因公外出请假,2天以内的,向分管局长口头或电话请假。3天以上或出省的,要书面请假,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五)市工商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1天以内的电话或口头请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或出省的,要书面请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人教科备案。
(六)书面请假时,应说明事由、随行人员、起止日期、拟到达地点、其间本单位主持工作领导姓名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市工商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田家庵、东城、前锋分局局长请假时直接向市局人教科报送请假报告。凤台县局、其他分局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时,将请假报告传真至市工商局人教科。批准后,由市工商局人教科通知请假人或请假人单位。
(八)在外期间,须与本单位保持通讯联络。所在单位出现特殊情况,通知其返回时,须以最快捷方式返回工作岗位。
(九)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电话向局人教科销假。
二、因病因事请假
(一)请病事假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1、因生病或有事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休假要求,请假1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由所在科室和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病假需提供医院休假证明)。休假条送交局人教科。
2、遇有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预先请假的,应积极想办法尽快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续假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续假,未经批准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对待。
(二)病假待遇
根据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精神,病假期间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度不能评先评优。病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5、病假期间午餐补贴、考勤奖按天扣发20元。
(三)事假待遇:
1、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3、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午餐补贴、考勤奖按天扣发20元。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看病陪护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5、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6、工作人员年内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三、因婚因丧请假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至3天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工作人员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婚假20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年休假
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一)年休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6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每年休假14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以上,每年休假2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上年度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上年度或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上年度或当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经局党组研究批准的离岗休息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年休假应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的实际,按计划落实。
(三)休年休假应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局人教科核定休假天数,报局长批准。
五、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罚
(一)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对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擅自脱离岗位无故旷工的,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超过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积缺勤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二)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提出告诫或纪律处分。
1、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有脱岗、串岗行为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行为轻微的,给予告诫。
2、无故旷工1天以上或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的给予告诫;旷工达3天以上,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经告诫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旷工5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旷工10天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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