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工商管理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健全干部轮岗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轮岗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和干部轮岗交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务员(不含市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培养锻炼
1、凡被列入培养的后备干部,没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到基层工商所进行挂职锻炼1年以上。
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青干部,凡没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到基层工商所工作2年以上。
三、任职回避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双方在同一机关,有一方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的,其中一方必须回避。
四、任职期满轮岗交流
1、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行政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方任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满8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
2、职能科、股、室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或交流,特殊岗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轮岗或交流。其他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4至5年的,应有计划地安排轮岗或交流。
3、工商所所长在一地任职满3至5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其他人员在一地工作满5年的,有计划安排交流。
五、轮岗交流范围
1、县工商局、市工商局直属行政机构及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轮岗交流,在全系统范围内进行。市局机关其他人员,原则上在机关科(室)或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范围内进行。
2、县局、分局和直属行政机构的股所长及其他人员的轮岗原则上在县局、分局、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也可以由市局组织协调分局与分局之间交流。
六、管理范围
干部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县局、各分局、市局和直属机构负责安排本单位需要轮岗的副科级以下干部,市局负责安排本级机关及全系统需要轮岗交流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单位要分年度排出轮岗计划,年内必须交流的干部,要在当年12月底研究出方案,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轮岗人员名单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七、组织纪律
安排轮岗交流的人员接到组织下达的通知后,在3天内必须到新单位或新岗位报到。对拒不服从党组作出轮岗交流决定的人员,凡属领导职务的,就地免职,非领导职务及其他人员作待岗处理。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