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每年休假6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每年休假14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以上,每年休假2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
(二)上年度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上年度或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上年度或当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
四、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为激励和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氛围,省人事厅将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建立我省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组织省直优秀公务员进行健康休养,有关具体规定将另文下发。
六、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