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确保依法收费,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处罚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分局票管员及工商所财务工作人员应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和结报工作。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定额票据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七种;
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都可以收取工商行政管理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年检费、企业及个体登记、变更、注销、执照副本、补(换)发营业执照费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
第三章 票据的发放
第五条 分局票管员从市局领进票据,按照票据的种类编号,设立领发登记簿,全面反映收费票据领发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票据的发放要按照“限量发放,验旧领新”的原则进行。分局根据各工商所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次领购票据的数量,各单位在核定量内周转,缴旧领新,不得多领。各工商所要设置票据登记簿,将票据的种类、编号、起至号码登记入册。
第七条 分局向工商所发放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票据领取人要对领取票据的数量、号码清点、核对无误后 ,分局票管员出具 “票据领用凭证”,由领取人签字。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工商所票据使用按照“双限”(不定额票据在所内使用周转不得超过2个月,定额票据周转不得超过2000元)的规定及时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第九条 票据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按照印制格式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以最大金额入账),努力杜绝差错的发生。
(二)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三)按照印章使用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四)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加盖“作废”字样,注明作废的原因,并由所长签字,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五)使用专用票据必须做到九不准
1、不准隔联复写,各联金额必须相符;
2、不准隔页、跳号填写;
3、不准涂改、乱擦、挖补数字;
4、不准票据使用者个人之间相互借用;
5、不准使用专用票据以外的票据收费;
6、不准以白条子顶替专用票据收费;
7、不准收费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开票不收帐,先开票后收款;
8、使用有价票据不准收费不付票或多收费少付票;
9、不准个人私印、外购票据或擅自销毁票据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负有监督责任的所长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及核销
第十条 分局设专职票管员和专门的票库室,对票据的领发、使用、结报、审核、保管和核销进行管理,切实做到收费票据保管安全、领缴、使用规范。我局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所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所核销票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商所内勤人员在报账时,按照规定填写内部票据结算单,及时向分局会计和票管员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将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和收费款项结清,并将票据存根交分局票管员,履行核销手续。
2、工商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在内部结算单中要逐项填写票据种类、编号、注明份数和各项目的金额,票据起讫号码。
3、连续号码中如有作废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4、票据结算单第一联作为分局财务记账附件,第二联与记账联一并存档,第三联交工商所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六章 票据丢失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丢失票据的处理
1、丢失定额票据,对责任人按所丢失票据金额的双倍进行罚赔;
2、丢失非定额票据,对责任人除按每份200元进行罚赔外,且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对负有监督使用票据的会计及所长追究相应的责任。
3、对丢失定额、非定额票据,除按上述处分外,还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凡丢失票证的,要及时在报纸、电视上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其发布公告的费用由丢失票证者自付。
第七章 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十三条 工商所会计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1、移交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
2、在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
3、票据总帐、明细帐由接管人继续使用,以保持票据管理的连续性。
4、工商所会计和收费人员因工作调动对所保管的票据移交不清楚的,不能离岗。
本制度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